(二)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5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虚报冒领,追回逾期发放的补贴资金,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有违法行为的。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中推荐补充。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岗位、人员变化情况。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资格,并收回公益性岗位用人指标。
(五)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督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核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程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人、岗查对,对提供虚假资料、冒领、套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以及安置人员离岗后仍继续申请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其全部所得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特定公益性岗位管理
特定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加强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保障平台的公共服务能力开发的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岗位。
(一)特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系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 35周岁以下,其他条件由各县市区确定,具体招录办法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