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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八)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及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并公示一周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即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招收和录用程序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招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招用人员:

  (一)下达计划。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由当地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岗位需求数量及就业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统筹考虑统一确定下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年度开发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用人单位;

  (二)岗位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公益性岗位招聘申请(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连同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报送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发布信息。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四)组织招聘。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就业服务机构可组织专场招聘洽谈会双向选择,一次性招聘较少的,可由就业服务机构从就业困难对象信息库中根据招聘用工条件按 1:3的比例推荐人员供用人单位选择;

  (五)录用公示。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

  (六)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在一个月内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基层平台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还须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命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于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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