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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社局《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 2009〕 70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 [2010]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提供城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独立工矿区为矿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 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 50周岁以上);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残疾人及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

  (六)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七)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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