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增旅游客车使用专用号段。新增、更新旅游客车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提供交通运管部门对该企业车辆规模进行核定的许可决定书。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数量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发放专段号牌。超出核定数量的客车不得登记使用专段号牌。
2、喷贴全省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省运管局、旅游局、公安交管局共同研究设计全省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组织实施,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识统一喷贴工作。没有喷贴统一标识的,不得换发专段号牌和营运证件。
3、对在营车辆换发专段号牌。2012年12月31日前,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旅游客运车辆进行更换,各地交通运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旅游局予以指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开展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旅行社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对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旅行社,要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2、加强旅游所涉保险投保工作。旅行社必须依法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并积极做好旅客个人旅游意外险的推荐和投保服务工作。
3、旅行社用车清理整顿。旅行社必须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客运公司车辆参与旅游接待业务,必须与客运企业签订用车合同,禁止与驾驶员签订用车合同,用车前必须确认“三证一牌一单”是否齐全。对于旅游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旅游客运企业派出的双班驾驶员,并同等保障其行程安排。运输费用结算时,应实行“公对公”结算,不得交由驾驶人员或其它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结算。
4、实施导游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由各旅行社按照规定,实施导游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在运营中协助驾驶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二、加强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监管
各地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指导,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一)增设交通安全临时执勤点。公安交管部门应将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对社会进行公布,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停车场增加临时执勤点,严格落实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从严查处各类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确保路面高压态势。
(二)建立客车营运手续登记备查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点检查客运车辆时,对客车的营运手续予以登记备查,对涉嫌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等违反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移送交通运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集散的主要旅游景区及相关客运站场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