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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5、建立每周定期安全例检制度。所有旅游客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检。旅游客运企业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旅游客运企业自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没有安全例检能力的,由所在地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具备安全例检能力的客运站承担安全例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证明。企业申领包车牌时,必须出具拟派出车辆的安全例检合格单。
  6、规范业务承揽行为。旅游客运企业承揽旅行社的包车业务,应当由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用车合同,并派出符合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安排双班)承担运输任务,出具“三证一牌一单”。禁止驾驶员与旅游社签订用车合同。旅游客运企业必须为车辆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二)开展挂靠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予以指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1、旅游客运企业自查自纠。按照“旅游客运车辆必须由旅游客运企业全额出资”的要求,旅游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自查自纠,采取清理出企业、收购车辆、车辆入股等方式进行整改和调整,规范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2011年12月31日前,旅游客运企业必须对自查自纠后所属车辆提供实际产权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报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2、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登记、发证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旅游客运机动车登记资料进行复核,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挂靠,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运车辆,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和行驶证,并将情况抄告同级交通运管部门。
  3、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证件配发进行清理。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配发道路运输证件的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实行变相挂靠经营的车辆,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情况抄告同级公安交管部门。
  4、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旅游客运企业。为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专项整治期间,交通运管部门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旅游客运企业。
  专项清理结束后,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确认的旅游客车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施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各县市区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指导,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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