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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皖价电〔2012〕33号 2012年6月19日)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12〕1494号)规定,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6月12日我省全面启动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到位,现就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的相关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跟进预案启动后的相关价格监管工作。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是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小麦收购期间的市场价格工作,针对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的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跟进相关监测措施,指导并督促有关收储企业和各委托收储库点认真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协调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在收购过程中出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规范市场收购秩序,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各地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和等级标准。按照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各地、各收储库点在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时,要以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均为每市斤1.02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价差为每市斤0.02元。标准品小麦的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 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各收储库点要按照预案要求,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和等级价差,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三、加强和改进小麦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等小麦主产区的价格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部署,继续对小麦市场收购价格实行日监测报告制度。非小麦主产区价格部门也要结合当地收储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市场价格变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价格部门。各地在开展小麦价格监测时,除了要及时反映收储点、监测点价格外,还要对小麦加工企业和经纪人实际收购价格适时开展监测和调研,同时要加强与粮食部门、中储粮企业的信息沟通,全面了解市场价格行情和收购进度,加强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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