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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2.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Σ单项报告制度和应急考核得分/执行报告制度和应急项数)*55%。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采用考核(40分)

  监测信息是指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测和调研报告等。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20分):

  17个市:每季度上报市场价格动态信息不少于10篇,调研报告1篇,月度分析(含每月调查巡视)3篇、季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1篇,按时上报得20分。市场动态信息少一篇扣1分,月度季度分析每少一篇扣2分,调研报告没报扣2分。在年底综合考核中,没按规定报上半年、全年分析和工作总结的,每少一篇扣3分。扣完为止。

  县(市、区):每季度上报市场动态和分析预测信息不少于5篇。少一篇扣4分。每年报送调研报告1篇,没报在年底信息报送分值中扣5分。

  2.监测信息采用(20分):

  各地所报信息被“安徽价格监测网”采用的,每篇得0.4分;经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上报被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得1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得3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得4分;被省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得4分;被市、县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得2分(以批示件为依据);监测信息参加省物价局、国家监测中心评比获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3分,三等奖得1分。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监测信息采用得分本季度未能计算的,可纳入下季度计算。

  监测信息获奖分值纳入年度考核,相关单位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复印件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获奖的分值当年没计算的,纳入第二年度计算。

  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报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jgjcxx@163.com)的同时,还要一并通过后台进行上报,以便及时审核上网发布,未报至专用邮箱的按未报处理。上报时间:月度、季度及半年分析为次月5日前,全年分析和工作总结为次年1月10日前。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考核(5分)

  按时完成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追查可疑数据并按时上报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得5分。每季度《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未在规定时间上报的,扣2分;国家和省监测点未建台帐制度的,扣1分;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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