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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0〕39号)


各市、有关县物价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2009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25号)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有《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皖价监测〔2009〕135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7个市物价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物价局。

  二、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应急监测数据上报情况(55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0分);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5分);

  三、考核方法

  (一)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55分)

  1.单项报告制度或每项应急监测考核(100分):

  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减去数据错报、迟报和缺报扣减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0.5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1分,缺报、漏报一次扣2分。迟报二天及以上的,按缺报处理。

  错报,主要是指上报的监测数据经审核或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在备注栏内说明,以及除政府定价监测品种外,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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