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0〕39号)
各市、有关县物价局: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2009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25号)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有《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皖价监测〔2009〕135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7个市物价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物价局。
二、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应急监测数据上报情况(55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0分);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5分);
三、考核方法
(一)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55分)
1.单项报告制度或每项应急监测考核(100分):
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减去数据错报、迟报和缺报扣减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0.5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1分,缺报、漏报一次扣2分。迟报二天及以上的,按缺报处理。
错报,主要是指上报的监测数据经审核或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在备注栏内说明,以及除政府定价监测品种外,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在备注栏内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