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监测信息采用以及获奖得分在本季度考核中未能计算的,纳入下季度计算。其中监测调研成果获奖是指以单位名义获奖,获奖材料应于每个季度首月15日前将复印件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
第九条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5分)。
省辖市物价局每月28日前上报当月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报告,每缺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 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省辖市满分5分,县级满分10分)。
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工作季度报告表》、《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季度报告表》(见附件)。未能按时上报的省辖市各扣2.5分,县(市、区)各扣5分。
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报告和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一律报至专用邮箱(邮箱地址:jgjcxx@163.com),未报至专用邮箱的按未报处理。
第十一条 应急价格监测任务完成和预警信息上报情况考核为附加分。
每完成一项应急价格监测任务得1分。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在第一时间上报预警信息并电话告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得2分。
第十二条 考核总分计算。
每季度考核得分=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得分+价格监测信息报送采用考核得分+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考核得分+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和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得分+应急价格监测任务完成和预警信息上报考核得分。
全年考核平均得分=(上年度第四季度考核得分+本年度前三季度考核总分)/4。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实行通报制度。对上报数据质量和价格信息报送采用及价格监测预警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按季度进行通报,并作为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年度先进评比和下拨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皖价监测〔201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