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2〕106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及有关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确保价格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价格监测信息全面、真实、有效,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市、区)物价局。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数量和采用情况;
(三)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
(四)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五)应急价格监测任务完成和预警信息上报情况。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准确性与时效性原则。监测质量考核以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
(二)前瞻性与预见性原则。监测质量考核以监测信息的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
第五条 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总分设定为100分。
(一)执行国家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60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10分;
(三)价格监测信息采用20分;
(四)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5分;
(五)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