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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2〕106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及有关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价格监测工作水平,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质量,确保价格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价格监测信息全面、真实、有效,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市、区)物价局。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数量和采用情况;

  (三)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

  (四)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

  (五)应急价格监测任务完成和预警信息上报情况。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准确性与时效性原则。监测质量考核以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为重点。

  (二)前瞻性与预见性原则。监测质量考核以监测信息的前瞻性与预见性为核心。

  第五条 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总分设定为100分。

  (一)执行国家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数据上报情况60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10分;

  (三)价格监测信息采用20分;

  (四)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落实情况5分;

  (五)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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