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食品市场监管情况,特别是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查处情况和食品进销货查验、所证索票、台账制度落实情况;
6.农资市场监管情况,特别是“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7.合同“霸王条款”、商标侵权行为查处情况和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情况;
8.市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申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9.是否存在不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办证、办照、办案,是否存在扣押、罚没物品不入库或擅自处理的问题;
10.市局机关各科(处、室)、直属行政机构根据各自业务提出的重点督查内容。
第六条 重点督查内容的确定。市局机关各科(处、室)、直属行政机构每月应有计划地明确1-2项重点督查内容,并明确督查的方法和评判标准,填写《纠风和效能督查事项申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市局纠风和效能督查队(监察室),由督查队汇总并于月底前编制下月的《纠风和效能督查表》。被安排参加督查队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部门负责的业务工作进行更深入的督查。各部门在确定重点督查内容时,应注意选择具有单一性和明确的指向性的督查事项。
第七条 督查活动的组织。督查活动一般由市局督察队队长、常务副队长或纪检监察人员带队,随机进行,原则上每周一次,每月不少于3次,以突击检查和暗访为主。督查结果每月通报一次,并且通报到单位、到人。每次督查活动结束后,督查队要形成督查小结,以便月底汇总通报。
第八条 各单位接通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通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市局督查队。
第九条 对全市系统专项的、普遍的集中督查活动按市局领导的安排组织进行。
第十条 督查纪律。督查队不得在县(市)局、分局和工商所就餐;严禁接受被督查单位和个人的礼品和礼金;严禁违反《禁酒令》;严禁向被督查单位通风报信。
第十一条 督查队的职权、督查的主要内容和督查工作程序、方式、方法以及督查结果的办理,具体按照市局《纠风和效能督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