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含中途结算)。
前款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经审核后方可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竣工结算或者中途结算经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送审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协助造价审核工作,但不得因此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与协助审核业务。
第二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送审单位交齐资料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
(一)审核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审核竣工结算,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45日;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60日。
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审核结论性文书,应当载明审核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及审核结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网站予以公示,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编制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非财政性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单项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超过5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造价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抽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以及经审计的竣工结算结果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实行动态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