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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限额设计指标、节能减排指标以及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合理工期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于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维修、拆除方案,应当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和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的原则进行制定,降低维修、拆除成本,合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5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程造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履行有关造价监管职责时,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执行全市统一的审核项目、审核方法和审核时限。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造价管理机构和审计机构、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建立造价成果文件审核、审查结果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合同造价超过3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造价成果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一)采用抽签定标法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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