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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调结构、抓改造、建机制、强责任的思路,完善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产业发展,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协同带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节能机制,以能源的有效利用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节能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

  通过节能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通过发展增强节能能力,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节能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三次产业在更高水平上协同发展、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积极促进工业用能结构调整,努力向高端、精品、集群配套方向发展。

  2.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策导向和信息引导,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自觉节能的机制,如:实行项目节能评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节能。工业节能,既要对重点用能单位严格依法管理,又要对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引导和技术服务;交通节能,重点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建立综合运输体系,降低交通运输业的单位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节能型和天然气、电力等替代燃料型的交通工具;建筑节能,重点是推进新材料、新产品的技术进步,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加快供热体制改革;公共机构节能,重点是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百家节约型示范单位。

  4.坚持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共同参与。

  政府通过制定法规、政策和标准,引导、规范用能行为,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带头节能;企业和消费者是节能的主体,应依法履行节能责任;中介机构要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终建立政府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节能目标。

  1.宏观节能目标。

  “十二五”期间,按GDP年均增长12%、GDP能耗降低16%计算,到2015年万元GDP能耗由2010年的1.14吨标准煤下降到0.96吨标准煤,GDP能耗年均降低3.43%,形成节能能力为1844.81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089.29万吨标准煤以内。

  2.主要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吉林省位处寒冷地区,采暖时间偏长,另外吉林省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多数企业技术设备陈旧,因此2015年主要能耗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10年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大中型企业达到届时国际先进水平。部分行业、部分产品单位能耗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见表3)。

  表3主要耗能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指标

指       标

单      位

2010年

2015年

火电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335

320

吨钢可比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615

590

电解铝单位交流电耗

千瓦时/吨

14100

13500

铜冶炼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420

390

炼油单位能耗因数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因数

12

11

乙烯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

625

600

合成氨单位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

1360

1260

烧碱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520

440

水泥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

100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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