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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156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保障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合理权益,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科学使用管理新农合基金,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安徽省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保障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合理权益,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科学使用管理新农合基金,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卫生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等文件规定,在认真总结部分县区先行开展新农合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新农合统筹地区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二)新农合统筹地区以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原则。以上年度新农合统筹基金为基数,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对新农合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坚持按量分配原则。以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及服务质量为依据,合理分配新农合基金。
  (三)坚持合理补偿原则。对于年度新农合住院统筹决算额超出年度调整预算额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基金的管理使用、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基金合理补偿。
  (四)坚持与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相挂钩原则。新农合基金预决算与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分级管理、违规违纪、行政处罚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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