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现就调整2012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年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86.4元、对山区补助129.6元、对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44元;市、县财政川区补助57.6元、山区补助14.4元;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自治区财政执行山区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在规定时间内连同自治区配套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