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素质及改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六)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市居民身份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工作,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十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规划,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词语解释。
(一)市级统筹是指2010年11月1日起,南宁市含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门诊账户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储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的门诊医疗资金和记录医疗消费情况的专用账户。
(三)统筹基金是指统筹地区所有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扣除划入门诊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后的其余部分。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按规定需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不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