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
(三)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在上述(一)、(二)款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
2.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3.其他居民: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校学生:本人学籍证明、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三)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异地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做好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汇总工作。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民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做好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