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制度。对列为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快推进隐患治理,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年底安全生产考核时取消评优资格。
(五)严格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阶段性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和运输、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制定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计划,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和完善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动态监控机制。
2.加大执法力度。要注重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的源头治理,各区(县)、各部门之间要注重协同配合和联合执法,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以及停产整改期间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对发生的责任事故以及涉及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区(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加大“打非”工作的督办力度,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继续生产经营的,依法从严追究辖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4.强化社会监督。市、区(县)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细化奖励标准,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曝光。
(六)突出重点难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庆日,以及党的十八大、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等重点时期,突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