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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24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
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新安办字〔2012〕21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市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遏制事故为核心,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重点,以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文化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良好的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成功举办。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与上年同期相比,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16.67%,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5.9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9.7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2.90%,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思想基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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