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2-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学法制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实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各区(县)、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详细的学法计划,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制专题讲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在行政学院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落实政府常务会议(行政机关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结合议题和专项工作安排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各区(县)、各部门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轮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新法律、法规公布后、施行前,负责执行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题培训并进行考核。
(二)落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程序规定。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推出重大改革举措、制定重要发展政策、作出重大项目决策的必经程序,促进稳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后跟踪评价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制定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适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评估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加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继续加强改善民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改进立法方式,不断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对于已确定的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立法项目的协调、调研、论证,积极做好立法草案的起草、审查、审定及申报工作。每年选择重点立法项目,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反馈、修正机制。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听取意见,并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逐步推行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动失效;确需保留的,按有关程序重新审查认定或者由制定机关重新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