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除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外,车辆在市内行驶时不受禁行时间、禁行路段限制。
2、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车辆可在邻近市场、商场(超市)的路边临时停车卸货;如果出现影响交通情况,车辆要及时驶离卸货区域。
第十条 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下一年度办证资格:
1、一年内交通违法超过3次(含3次)的;
2、一年内两次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第十一条 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勤交警可当场收缴其《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取消下一年度办证资格:
1、运输非鲜活农产品的;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3、因交通违法或遇特殊情况下,不服从民警管理的;
4、有转借、挪用、私改、假冒、伪造、变卖《绿色通道通行证》情节的。
第十二条 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喷绘由市农业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规定标识的车辆,方可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年度换证制度。企业须在使用期满当月,到市基地办申请办理下一次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6月10日-20日,市基地办集中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五条 《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审批及证件办理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由济南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菜篮子工程配送车”《绿色通道通行证》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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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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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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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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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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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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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车 号
| 车 型
| 吨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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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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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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