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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2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实施。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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