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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
(鲁教监字〔2012〕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实现“平安高考”和“阳光招生”,切实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保障招生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做好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岗双责”,严格落实招生考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既要抓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又要抓好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要明确主管领导、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要严格落实考风考纪、考务管理和录取新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并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人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坚决杜绝点招等行为。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以招生考试“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好各级阳光服务平台,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章程和广告的审核工作,坚决杜绝虚假招生宣传。要进一步清理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开特殊类型招生政策,严格规范招生程序,严密组织招生考试,严明录取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缴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招生考试机构要恪守“六不准”承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依法招生、廉洁招生、公平招生。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涉及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分配、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都要集体研究决定。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招生考试机构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继续实行报到后全面复查和测试相关科目的办法,严查冒名顶替学生,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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