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实施的牵头部门要具体主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力量,推动工作任务的完成。各个配合部门要积极承担协同配合的责任。
第十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与工作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各处室每月5日前向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和本月的工作计划;每季度填报动态进展情况;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年底自我评估一次,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绩效管理年终报告。
(二)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督导,半年对工作指标进行督查,年底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报送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工作满意度测评。年底时由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被评估处室开展满意度测评。
领导满意度。由厅领导对各处室年度绩效管理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权重为40%。
处室互评满意度。由厅机关各处室就工作开展、指标完成和协调配合情况组织互评,权重为30%。
基层满意度。组织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对厅机关各处室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工作成效进行民主测评,权重为15%。
社会公众满意度。对重要专项工作、民生工程等完成情况适时组织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权重为15%。
第十一条 考评总分计算:
工作考核得分=(职能工作得分+管理工作得分+创新创优得分)×70%
满意度得分=(领导测评得分×40%+处室互评得分×30%+基层测评得分×15%+社会公众测评得分×15%)×30%
最终评估得分=年终工作考核得分+满意度测评得分附加分另计。
第四章 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各处室及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明确专人,建立工作专档和台帐。建立绩效评估结果综合分析机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并反馈被评估处室,适时进行通报或点评。各处室要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