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运行机制;
(二)研究制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三)部署督导绩效管理目标任务的实施;
(四)研究解决绩效管理工作的疑难、复杂问题;
(五)对申报附加分的项目进行确认;
(六)根据省政府反馈的厅机关绩效评估情况与建议、意见,研究、制订具体的改进措施。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宜。
第五条 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驻厅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组成,承担有关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各处室研究拟定绩效管理年度目标任务;
(二)研究拟定基层满意度、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民意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对绩效管理目标实施的日常指导、监督和考核,拟定评估工作报告;
(四)督促各处室执行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五)根据省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厅机关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指标体系、工作总结等。
(六)办理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六条 绩效管理方法。坚持工作考核、满意度测评相结合,分值分别占70%、30%。
(一)工作考核。厅绩效管理工作目标,按实施年度设置,分为职能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创新创优目标三项指标。职能工作目标为70分,其中:重点工作为50分,常规工作为20分;管理工作目标为20分,其中:依法行政为7分,高效行政为6分,廉洁行政为7分;创新创优目标为10分。
(二)工作满意度。设领导满意度、处室互评满意度、基层满意度、社会公众满意度四项指标。
(三)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在全国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工作,设立附加分,由处室申报,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第七条 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处室根据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和事权分工,提出厅机关职能工作目标,经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并会同各处室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卫生工作特点,提出满意度测评方案,经厅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是绩效管理目标实施的责任主体,根据确定的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内部业务分工,落实承办人员及其工作责任,提出工作计划,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总结汇集工作成果,建立完善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