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执行压燃式汽车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间的通告
(乌政通〔2012〕6号)
为推进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部《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精神,现将我市压燃式汽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禁止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属于《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范围的新购压燃式汽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