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地公布原则。各部、省管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各部、省管医疗机构要按照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三)分类公布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类别统一、集中对外公布有关信息,既要便于同级、同类医疗机构间相互对照、比较、学习和监督,也要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更要方便患者查阅、比较和选择。
(四)定期公布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公布制度,至少每季度对外公布一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中、下旬,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对外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报纸、广电网络等各种媒体同步对外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每月对外公布一次。
四、公布信息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选择与老百姓密切相关、容易理解的适宜指标信息进行公布,包括工作量、医疗质量、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等,并注意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对外公布的信息应至少包括:公布周期内的日均门诊工作量、急诊工作量,专家门诊每天人均诊疗人次,平均每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住院医疗费用,正常产人均医疗费用、剖宫产人均费用,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不可报销费用比例、人个自付比等医疗信息。同时,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我厅三级医院14个单病种主要医疗服务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按上述信息公布的指标内容和要求定期对外公布。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服务信息和运行信息公布的指标内容按照上述总体要求,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该类机构的功能和任务自行确定后对外公布。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执行时间。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公布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公布2012年第二季度的医疗信息。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公布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做好公布指标信息的分析比较工作,更好地帮助患者选择就医。请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本市实施方案上报我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