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工〔2011〕805号)
西宁市建委、房产局,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现将《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