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
1.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2.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
3.在 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
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主办的其他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
6.在酉阳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一等奖。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酉阳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园丁奖。
培育奖表彰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获奖学校不超过3个,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园丁奖表彰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科技辅导教师,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获奖教师不超过5名,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酉阳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园丁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育奖获得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单位整体工作之中。
2.近3年内有学生获得酉阳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
3.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效显著。
(二)园丁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
2.在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辅导活动中成效显著。
3.所辅导的学生当年度获得酉阳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
第十条 酉阳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