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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

  七、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完成脱钩改制的应当在今明两年内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逐步放开招标代理市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充分发挥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强化全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八、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检查联动机制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中标人不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要对中标后的各项中标条款跟踪监管,加强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做出努力。

  九、依法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逐步建立上下统一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和招标投标综合交易平台。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不断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研究制定《青海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9月30日前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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