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
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还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
《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