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转
维持乡镇敬老院的正常运转,需选齐配强管护人员和必要的管理服务经费作支撑,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关注。
(一)按需配齐配强管护人员。敬老院院长由乡镇在本单位在职人员中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民政工作、有责任心和事业心且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其他工作人员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一年一聘式的合同聘任制管理,不允许院内“三无”老人兼职工作人员。每个敬老院原则上按1:15比例配备专职管护人员。乡镇敬老院的管护人员由所在乡镇负责聘用、考核和管理;县人力社保局要配合乡镇完善管护人员的聘用手续;各乡镇要将所聘用的管护人员相关手续报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落实管理服务经费。从2012年起,县财政局要将敬老院管护人员工资报酬和敬老院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工资暂执行每月1000元的标准,并按政策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参保);在不突破管护人员工资总额前提下,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敬老院工作岗位合理制定工资标准。敬老院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按不低于集中供养“三无”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的10%的比例落实。敬老院管护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季度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由乡镇统一按需划拨。敬老院每年所产生的管理经费,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乡镇负责解决。敬老院要根据实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杂费给集中供养对象用于个人特殊开支。
各乡镇要建立集中供养财务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集中供养经费的有效使用。
(三)积极发展院办经济。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敬老院创办集体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敬老院的办院条件,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敬老院创办的经济实体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视台、县扶贫办等单位要对敬老院用水、用电及有线电视接收费等给予扶持或给予相应优惠。各乡镇要指导好敬老院多渠道筹资,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募捐、生产创收等方式,提高敬老院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乡镇应从集体建设用地中为敬老院调剂一定的生产生活用地。敬老院应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实行院民生产劳动报酬奖励制,调动院民积极性,充分发挥院民的主人翁精神,开展种植、饲养、加工、服务、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千方百计发展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