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农业有机肥推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筑农通字〔2012〕158号)
各区(市、县)农业(农水)局、农技中心、有关肥料企业:
为大力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生态农业发展,促进生态循环农业体系的建立,引导规模养殖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贵阳市产地有机肥推广使用进行规范,建立有序的有机肥生产、推广和使用机制,我委制定了《贵阳市生态农业有机肥推广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贵阳市生态农业有机肥推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生态农业发展,促进我市生态循环农业体系的建立,引导规模养殖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贵阳市产地有机肥推广使用进行规范,建立有序的有机肥生产、推广和使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地有机肥料,是指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有资质企业生产和使用,以消化本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菌渣等富含有机质的副产品,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并经国家许可认定的有机肥料(不含绿肥、农家肥和农民自制的有机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525-2012(有机肥料),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 18382-2001)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贵阳市有机肥销售推荐企业目录(以下简称“企业目录”)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企业”)和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种植基地。
第四条 有机肥推广管理工作由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土肥站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有机肥推广
第五条 对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优先推荐使用目录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