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及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对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达到90%以上。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对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监控管理。重点工业用水单位要积极开展用水分析,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器具推广使用
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50个。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出台工业节水减排强制性标准,到2015年对已有重点耗水企业全面完成节水改造。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落实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进一步降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
(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节约用水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水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组织制定《大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标准》、《大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考核标准》,全面开展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等创建活动。2015年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20%以上,节水型小区(社区)覆盖率达到5%以上;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30%以上,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达到10%以上。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入河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意见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对污染物入河量已超过水功能区排污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项目。
规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通报、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预警制度。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制度,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标准,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作为市、县两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
以水质水量保障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强化应急物资与装备的保障,逐步建成“水量保证、水质管理、监控完善、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保障体系。在水源地实行勘界立标,明确各级保护区的地理界限,对不同的保护区实行不同的保护策略,对重点水源或重点地段实行封闭管理。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力度,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项目拆除关闭及生态移民,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碧流河、英那河等10个生态清洁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全市300条河流生态修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