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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支持民间金融发展

  加强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丰富投融资平台。争取组建和引进私募基金、产业信托基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新型经济金融机构。理顺地方金融机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现代化建设,实现本土法人金融机构上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不断增强地方金融的竞争力,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建立金融综合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规范和促进民间金融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地方性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规范金融监管

  进一步优化东莞金融业发展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优良的设施与环境保障;加强征信系统建设,推动改善行政环境、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形成广东乃至全国的金融生态示范区域;充实金融文化底蕴,加强金融品牌建设,增强对国际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聚集的吸引力。强化政府对金融工作的统筹和领导,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引导和扶持金融机构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东莞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持;完善调控、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机制、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加强同业公会、协会的规范自律,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

第三部分 发展措施

  一、建设两大金融基地,推动金融资源的整合

  (一)加快东莞金融商务区规划建设,构筑金融机构聚集平台

  合理规划全市范围内的金融产业布局,高起点规划建设一个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金融商务区,强化金融产业要素资源的集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优先满足金融功能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一行一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共同入驻金融商务区,形成重要的金融管理中枢。加快金融商务区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形成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各项软硬件功能,为进驻东莞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提供完善高效的综合服务。制定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莞金融商务区的优惠措施和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分阶段、有重点地引导优质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入驻东莞金融商务区。通过打造金融商务区这个有形载体,形成有特色的金融社区文化,加强金融品牌建设,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增强市场活力和整体竞争力。

  (二)发挥区位优势,建设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

  紧抓东莞被列为省科技金融试点市的重要机遇,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方式,打造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平台,建设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将松山湖作为珠三角金融合作的重要载体,侧重发展服务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广州、深圳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外包服务业,将松山湖打造成辐射亚太地区的金融服务外包基地。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将其建设成为立足松山湖、面向东莞、服务珠三角的投融资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立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积极引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打造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区。加强与深圳南方国际技术交易中心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将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建设成珠三角重要的产权交易基地。

  (三)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培育壮大地方金融品牌

  按照建设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继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高管人员诚信责任。积极支持有实力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改制上市发展壮大,并在国家政策允许时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实行综合经营。围绕“两个银行(东莞银行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一个信托公司、一个证券公司”培育龙头金融企业,树立东莞地方金融品牌,有效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其规模经济效应。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参股,在条件成熟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在业务创新、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对接,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业在东莞建设金融强市中的重要作用。

  (四)发展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增加地方金融供给

  出台优化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逐步拓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村镇银行。加强全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规划,研究设立再担保公司,积极培育担保龙头企业,鼓励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实行增资扩股,提高担保能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发、应用强化对新型经济金融组织的非现场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

  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组建镇街金融平台

  (一)依托镇街产业集群,构建金融创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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