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逾期不提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收到催促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明确、合理的书面答复。否则,对于因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在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告形式,包括在市一级官方报纸、网站上发布公告,再次催促承包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上述期限过后,如果承包单位仍然没有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单方定案的方式,同时把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现有资料,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市财审办公室审核,市财审办公室审核的结果由建设单位、市财政局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该费用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再从市财审办公室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2. 市财审办公室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发出征求意见稿,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迟迟不对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的。
经市财审办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稿,承包单位自收到审核结算书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反馈。对于承包单位逾期不反馈,经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承包单位自收到审核结算书起4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的结算项目,可以采取单方定案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市财政局联合发公告,包括在市一级官方报纸、网站上发布公告,再次催促承包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上述期限过后,如承包单位仍未反馈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3. 承包单位对市财审办公室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效依据却又迟迟不愿确认的。
经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召集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承包单位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后,如承包单位仍对调解后结果不予确认又提不出相关依据,对此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先行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三)其他
1. 实行单方定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发函将结算结果告知承包人,建设单位根据单方定案结算报告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保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保质期到期后结清,保质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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