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市财审办公室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一)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内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对于交通部门负责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工程变更,应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
(三)规范签证资料管理
建设单位应制定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
三、建立单方定案的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机制
(一)单方定案的定义
目前工程结算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影响工程结算进度:一是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二是市财审办公室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发出征求意见稿,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迟迟不对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三是承包单位对市财审办公室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效依据却又迟迟不愿确认审核结果等。对于上述三种工程结算情况可以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即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市财审办公室审核结果予以确认,不需承包单位对审核结果书面进行确认,从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二)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具体实施步骤
1. 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