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1〕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工程结算进度,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工程结算资料的整理、送审进度,及时对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递交结算资料的时限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对于交通部门负责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本实施意见中所述的“竣工验收”阶段对应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阶段。
(二)对逾期未提交结算资料的行为处理规定
承包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书面答复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三)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的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财审办公室审核。市财审办公室应在《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评审工作。
(四)对于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的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