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曾获市级或以上政府嘉奖;
(八)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优秀民营企业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每两年评选一次,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或企业家个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称号。
第六条 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产业分布等情况的基础上,评选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最终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市经信局代表评选工作小组行文,通知开展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由镇(园区)一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参加评选活动。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统一上报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参选企业家进行初审,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初步入选名单。
第九条 由评选工作小组对入选名单进行复评,确定正式入选名单。
第十条 正式入选名单在新闻媒体、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将最终确认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参选材料
第十一条 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登记表》,须所在工作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
(二)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约2000字)正本,要求用A4纸打印,须所在工作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并通过OA或E-mail提供电子版;
(三)候选人先进事迹材料涉及到的成果认证、获奖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三条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