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增强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全市民营企业家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壮大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设立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小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监察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评选活动与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均可作为评选对象。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所在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突出;
(三)在带领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方面成绩突出;
(四)积极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与突破,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所在企业注重品牌建设工作,生产或销售质量过关、安全可靠的产品;
(六)热心公益,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