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东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公共平台运维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