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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东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镇街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 市、镇街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部署在隔离网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部署在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运行于政务外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具体使用办法见《东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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