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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形成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镇街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镇街相应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根据市、镇街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优先考虑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东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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