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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负责全市、辖区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 规划、住建、民政、交通、城管、环保等政府部门,供水、供气等事业单位以及供电、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东莞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三)实体地理数据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电子地图数据采用经纬度坐标。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第十四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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