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1〕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基础测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东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全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成立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