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有关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九)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督促相关企业拆除落后装置,防止落后设备转移。牵头部门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牵头组织对各镇(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镇(街)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推进,维护稳定。有关镇(街)、有关部门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落实安置资金,清缴欠费,理顺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做好被淘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及时总结,加强宣传。各有关镇(街)和市牵头负责部门每半年要对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并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宣传先进镇(街)、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