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镇(街)和企业,在安排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差别电价资金,以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费减免规定及市财政资金补助规定的,可按现行政策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积极运用“双转移”等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线),除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外,以省物价局公布的2010年的现行差别电价为基准,2011年电价加价0.10元/千瓦时、2012年加价0.20元/千瓦时。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我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同时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各镇(街)发展改革、价格、经济和信息化、供电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供电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电。
(五)加强环保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将淘汰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列入环保日常执法重点,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进行环保核查。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证照管理。有关部门在为淘汰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办理新上(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应主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上大压小”、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镇(街),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并严格控制市安排的投资项目。
(七)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强对淘汰范围内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对已关停的小火电企业或机组,电网企业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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