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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持续改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11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周期为5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建立完善长效的环境保护机制,继续保持“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人大政协指导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创模工作机制,并确保长期有效运转。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报告和本年度持续改进工作计划。环境保护部将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向社会公布。为巩固我市创模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文明水平,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创新之路,以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为着力,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努力解决好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确保各项创建指标始终处于持续改进的达标状态,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头作用,为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做贡献。

  二、组织机构

  持续改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创模成员单位指定责任科室,并由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创模相关的各项事宜。

  三、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分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四类共26项。对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巩固创模成果:

  (一)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全面部署“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制定实施全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十二五”减排任务,部署重点减排措施,建立健全污染物减排考核体系,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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