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东府〔2012〕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系统首先应用于对住宅和车位两类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